上海易雅广告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财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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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财保47号案件名称
上海易雅广告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曾静娴(TSANG,CHINGHAN);上海易雅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财保47号申请人:曾静娴(TSANG,CHINGHAN),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上海九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杨桦,总经理。被申请人:上海易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KATSACHNIASDIMITRIOS。申请人曾静娴(TSANG,CHINGHAN)与被申请人上海易雅广告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易雅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易雅广告有限公司名下27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曾静娴(TSANG,CHINGHAN)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史 清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叶雪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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