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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岩、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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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561号
  • 案件名称

    庄岩、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庄岩;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张福顺;刘大伟;冯志娟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岩,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住所地黑山县八道壕镇西水泉村。法定代表人:张福顺,该煤矿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顺,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原法定代表人,住黑山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华,张福顺之子,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八道壕镇代屯村2-1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伟,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审第三人:冯志娟,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山县。上诉人庄岩因与被上诉人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张福顺、刘大伟、原审第三人冯志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庄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5元,退回给上诉人庄岩。审 判 长 王玉龙审 判 员 高 帆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艳洲书 记 员 张采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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