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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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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724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7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福,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3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宋振芹审判员    孙祎审判员    夏迪娅·吾甫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玉苏普江·伊卜拉依书记员    阿拉法特·阿地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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