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704执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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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704执899号案件名称
王吉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吉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704执899号被执行人王吉安,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7刑终1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吉安应缴纳罚金21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吉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该刑事判决的罚金部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吉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保险、民政等相关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向被执行人王吉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为10295.29元,未执行标的为199704.7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7刑终13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王吉安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亚敏审 判 员 邹志勇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廖 辉书 记 员 詹泽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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