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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龙与长武县相公镇芋元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8执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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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93号
  • 案件名称

    陈金龙与长武县相公镇芋元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长武县相公镇芋元村村民委员会;长武县相公镇芋元村民委员会;陈金龙;陈金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8执93号 陈某某,长武县相公镇芋元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武县相公镇芋元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武县相公镇芋元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餐饮费147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4.5元。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武县相公镇芋元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武县相公镇芋元村村民委员会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本院向长武县相公镇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长武县相公镇政府一直未协助,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长武县相公镇芋元村村民委员会在长武县相公镇人民政府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账户的资金14854.5元(含本案诉讼费84.5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实际领取案件款14854.5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长武县相公镇芋元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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