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梓跃商贸有限公司、襄城县汪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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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546号案件名称
许昌市梓跃商贸有限公司、襄城县汪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许昌市梓跃商贸有限公司;襄城县汪永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546号原告:许昌市梓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东方雅苑4号楼2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郑金跃。被告:襄城县汪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八七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汪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梓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汪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梓跃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昌市梓跃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昌市梓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许昌市梓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白晓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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