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安徽翰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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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120号案件名称
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安徽翰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安徽翰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金杰;何亮;汪小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120号原告: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洪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2MA2PXPR54B(1-1)。经营者:刘纯华,男,1966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谦,怀宁县洪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翰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湖心中路一期综合楼1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NW4WE5C。法定代表人:李金杰,经理。被告:李金杰,男,1983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何亮,男,1983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汪小群,男,1981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与被告安徽翰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金杰、被告何亮、被告汪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立案。原告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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