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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安徽翰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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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120号
  • 案件名称

    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安徽翰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安徽翰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金杰;何亮;汪小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120号原告: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洪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2MA2PXPR54B(1-1)。经营者:刘纯华,男,1966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谦,怀宁县洪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翰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湖心中路一期综合楼1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NW4WE5C。法定代表人:李金杰,经理。被告:李金杰,男,1983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何亮,男,1983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汪小群,男,1981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与被告安徽翰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金杰、被告何亮、被告汪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立案。原告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怀宁洪铺纯华家电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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