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潘秀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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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443号案件名称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潘秀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潘秀善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443号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唐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3810C。法定代表人:马春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潘秀善,男,194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延国,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秀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艺箫书 记 员 郑晓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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