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乃小、李雪桃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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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216号案件名称
何乃小、李雪桃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乃小;李雪桃;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何乃小,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李雪桃,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侨光路19号御景名苑5栋1单元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65027N。法定代表人:甘驰宇。申请执行人何乃小、李雪桃与被执行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2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润田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乃小、李雪桃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专项维修资金发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润田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润田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以结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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