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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锋、李晓锋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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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706号
  • 案件名称

    李晓锋、李晓锋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晓锋;李晓锋;亓王俊;亓王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706号申请执行人:亓王俊,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被执行人:李晓锋,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亓王俊与被执行人李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629民初603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执行人李晓锋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晓锋给付申请执行人亓王俊化肥款3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晓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李晓锋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在洛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李晓锋名下无房产信息3.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晓锋名下车辆陕JXXXXX五菱牌轿车予以查封。 4.本院通过被执行人李晓锋所在辖区村委会核查被执行人李晓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人长期不在本村居住。5.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晓锋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李晓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亓王俊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文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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