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兆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春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特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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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特275号案件名称
北京兆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春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兆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春谊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特275号申请人:北京兆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4号2层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春谊,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北京兆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春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徐春谊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3631号裁决,已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对北京兆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3631号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综上,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兆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兆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蒋春燕审 判 员 朱 印审 判 员 施 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 珍书 记 员 陈 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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