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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未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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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966号
  • 案件名称

    开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未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开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未动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9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学雨,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未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B-6楼A座6层A603。法定代表人:孙铮,CEO。再审申请人开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未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易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开易公司并未违反案涉协议,在开易公司招聘时,刘强并非未动公司的员工,不属于协议禁止的招聘范围,开易公司招录第三方企业的离职员工,不存在过错、不构成违约。退一步讲,即使二审判决认定开易公司违约,则显然案涉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未动公司未就其自身损失进行过任何举证,且其当庭关于损失的主张与开易公司聘用刘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开易公司承担如此高额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且有违公平。本院经审查认为,未动公司和开易公司签订案涉协议,约定在协议履行期间或协议终止后两年内,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任何职员,并且也不得劝说诱使其终止与对方的劳动关系。刘强作为未动公司的原销售总监,属于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未动公司的商业秘密。开易公司在刘强从未动公司离职后三个月即与刘强签订劳动合同,并仍然从事销售职位,开易公司辩称对刘强在未动公司的经历并不知情,显然与常理不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开易公司支付违约金70万元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开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符忠良审 判 员 付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修娟书 记 员 李 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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