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吕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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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433号案件名称
王某、吕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某;吕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男。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1年9月9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刘 晶审判员 吴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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