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德吴氏酒业有限公司、微山县对外贸易物资中心等王本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182执恢7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恢745号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吴氏酒业有限公司、微山县对外贸易物资中心等王本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浙江建德吴氏酒业有限公司;微山县对外贸易物资中心;王本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182执恢745号浙江建德吴氏酒业有限公司、微山县对外贸易物资中心、王本固: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吴氏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微山县对外贸易物资中心、王本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4)建梅民二初3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吴氏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493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微山县对外贸易物资中心、王本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182执恢745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跃进、蒋文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605号 下一篇 哈依拉提·热合买提、乌斯曼·阿合买提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