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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进、蒋文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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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605号
  • 案件名称

    张跃进、蒋文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跃进;蒋文峰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605号原告:张跃进,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张跃进儿子。被告:蒋文峰,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张跃进与被告蒋文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跃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跃进负担。审判员  胡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段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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