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进、蒋文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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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605号案件名称
张跃进、蒋文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跃进;蒋文峰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605号原告:张跃进,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张跃进儿子。被告:蒋文峰,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张跃进与被告蒋文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跃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跃进负担。审判员 胡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段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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