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昊、艾光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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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765号案件名称
李明昊、艾光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明昊;艾光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昊,男,汉族,1995年5月20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艾光斌,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生,住新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明昊与被执行人艾光斌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1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9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访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3、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余额较小,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原立亮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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