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忠建等丁磊、张利斌、王红、叶德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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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493号案件名称
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忠建等丁磊、张利斌、王红、叶德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忠建;丁磊;张利斌;王红;叶德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王延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职务:科员。 委托代理人:周洋,职务:科员。 被执行人:郭忠建,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丁磊,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张利斌,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红,女,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叶德新,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忠建、丁磊、张利斌、王红、叶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05309.63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建华审判员 米一漫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培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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