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东与李根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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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328号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李根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卫东;李根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东,男性,1973年6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甘泉县城内长青路。被执行人李根喜,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城关镇关家沟村村民,现住甘泉县清泉大酒店**。本院在执行李卫东与李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根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根喜向申请人李卫东返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本金为600000的利息从2017年4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为4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7年3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4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3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存存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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