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丽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44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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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440号之二案件名称
孟丽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孟丽娟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440号之二被执行人:孟丽娟,女性,1981年1月9日出生,231003198101092020,满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于作出(2021)辽0682执1440号的裁定书,冻结了孟丽娟银行存款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孟丽娟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丽娟银行存款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文 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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