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超奥企业管理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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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4民终1066号案件名称
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超奥企业管理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超奥企业管理中心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馨和家园5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67452384273。法定代表人:杨军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浩,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超奥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工业园区内A1栋3-7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0BQQ549。法定代表人:李延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千,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卓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B座二楼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DLKJ85。法定代表人:周于杰。上诉人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超奥企业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卓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超奥企业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超奥企业管理中心作为一审诉讼发起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重庆超奥企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重庆超奥企业管理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重庆超奥企业管理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庆华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彭松涛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余 书 记 员 何杰洪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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