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李海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33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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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3380号之一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李海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李海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优品道99号36栋2单元2108。法定代表人:康迎春。被执行人:李海波,男,汉族,1994年0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与李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5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车牌号为川A2××××的车辆,支付55221元及租金、违约金等。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本案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的车牌号为川A2××××的车辆,申请人也未提供上述车辆的下落。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到了被执行人李海波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的车辆,因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5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琨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严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欣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优品道99号36栋2单元2108。法定代表人:康迎春。被执行人:李海波,男,汉族,1994年0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与李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5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车牌号为川A2××××的车辆,支付55221元及租金、违约金等。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本案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的车牌号为川A2××××的车辆,申请人也未提供上述车辆的下落。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到了被执行人李海波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的车辆,因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5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琨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严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欣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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