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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5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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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京民申5762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57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美好景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浪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陶 钧审 判 员  曹丽萍审 判 员  孙柱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柳青书 记 员  宋子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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