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杨鹤、刘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6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603号
  •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杨鹤、刘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杨鹤;刘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内。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鹤,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阳光嘉园9号楼8号商服。被执行人:刘晶,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阳光嘉园9号楼8号商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鹤、刘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