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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李远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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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909号
  • 案件名称

    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李远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李远威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2909号 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张荣芳,女,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永红(系张荣芳丈夫),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远威,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系李远威儿子),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李远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  判  员  杨继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小梅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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