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李远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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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909号案件名称
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李远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李远威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2909号 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张荣芳,女,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永红(系张荣芳丈夫),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远威,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系李远威儿子),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李远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荣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 判 员 杨继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小梅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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