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宝军与吕文宝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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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160号案件名称
吕宝军与吕文宝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吕宝军;吕文宝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宝军,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文宝,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吕宝军因与被申请人吕文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宝军申请再审称,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吕文宝承担。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吕宝军有新证据证明吕文宝在父母在世时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2.吕宝军有新证据证明吕文宝不符合正常人的生活习惯,有悖公序良俗。3.吕宝军有新证据证明吕文宝并非无处居住。4.吕宝军有新证据证明在外租房与吕文宝有直接关系。(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吕宝军系涉案房屋产权人,有权要求吕文宝搬出涉案房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吕宝军依法申请再审。吕文宝提交意见称,(一)吕宝军提交的材料均与事实不符,吕文宝不予认可。(二)同意原审判决,请法院驳回吕宝军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603室原为吕文宝、吕宝军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吕文宝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吕宝军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吕文宝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之时,其已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据此吕宝军取得涉案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并对吕文宝的居住事实明知且无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吕文宝客观上存在阻碍吕宝军对房屋权利行使的行为。故原审综合考虑双方的兄妹关系、吕文宝放弃对603室应继承的份额以及无其它住房的因素,判决驳回吕宝军要求吕文宝搬离603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吕宝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宝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春玲审 判 员 史利晖审 判 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秋心书 记 员 葛 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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