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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杰与柴乃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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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860号
  • 案件名称

    任玉杰与柴乃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任玉杰;柴乃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任玉杰,女,1966年7月5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城区高家湾村昌平北巷10号,身份证号:142703196607050029。被执行人柴乃让,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欧式一条街中段,身份证号:14270319590101303X。申请执行人任玉杰与被执行人柴乃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18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柴乃让名下的晋MNR789号时代牌车辆、晋MS6181号丰田牌车辆、晋MNR456号福田牌车辆、晋M99153号五菱牌车辆、晋MWM911号北京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旭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助理郭晋军书记员  张晓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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