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美萍、楼纪录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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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815号案件名称
应美萍、楼纪录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应美萍;楼纪录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182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应美萍,女,汉族 ,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楼纪录,男,汉族,住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14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应美萍与被执行人楼纪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8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8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应美萍与被执行人楼纪录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楼纪录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7000元,被执行人楼纪录自2021年7月起每月归还给申请执行人600元,直至还清时止。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赖 雪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思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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