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8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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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8829号案件名称
王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8829号原告:王函,男,汉族,1998年1月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与开德路交叉口西北角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88969511。负责人:陈献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人文,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函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函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函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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