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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新、陈冀昊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10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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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10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崔庆新、陈冀昊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崔庆新;陈冀昊;顾骁剑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庆新,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陈冀昊,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顾骁剑,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庆新与被执行人陈冀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被告顾骁剑、陈冀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崔庆新房屋占有使用费155000元;二、被告顾骁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崔庆新房屋占有使用费145000元及搬家费3300元;三、驳回原告崔庆新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终结执行。本案系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数额为5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冀昊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当庭给付)余款45000元,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5000元至付清为止。二、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陈冀昊担负。鉴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恢复执行,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荆梦瑜审判员  闻 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祥申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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