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云与唐巧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恢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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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133号案件名称
周大云与唐巧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大云;唐巧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周大云,男,汉族,茶陵县人,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唐巧珍,女,汉族,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申请执行人周大云与被执行人唐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224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20年12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因案款发放,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现案款发放已经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吉辉书 记 员 谭填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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