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贵齐、代贵兵等与王永乾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116民初137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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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116民初13764号之一案件名称
代贵齐、代贵兵等与王永乾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代贵齐;代贵兵;涂江华;王永乾;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柑子园居民小组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3764号之一 原告:涂江**,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贵兵(系涂江**的妹夫),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贵兵,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贵齐,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乾,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柑子园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和平10组。负责人:喻春明,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男,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涂江**、原告代贵兵、原告代贵齐与被告王永乾、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柑子园居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涂江**、原告代贵兵、原告代贵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江**、原告代贵兵、原告代贵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江**、原告代贵兵、原告代贵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江**、原告代贵兵、原告代贵齐负担。 审 判 长 杨继光 审 判 员 柯润菲 审 判 员 唐 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小梅-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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