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县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3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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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3023号案件名称
江苏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县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苏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县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30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51876571A,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付涛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丰县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629526603,住所地江苏省丰县。法定代表人:蒋蔚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县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终4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丰县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邢亚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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