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敏与程秀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299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29905号案件名称
李志敏与程秀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志敏;程秀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9905号原告:李志敏,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淀区。被告:程秀清,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程秀清之夫。原告李志敏诉被告程秀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志敏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志敏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敏撤诉。审判员 赵 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关永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