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舒城县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贵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4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494号
  • 案件名称

    舒城县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贵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舒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舒城县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贵宝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494号原告:舒城县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与春秋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MTYG462。法定代表人:邓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贵宝,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舒城县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贵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舒城县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舒城县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梅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