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华、阿里木·艾海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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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民终1078号案件名称
焦华、阿里木·艾海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焦华;阿里木·艾海提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华,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成,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木·艾海提,男,1989年7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曼丽沙·卡德尔,库尔勒市团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华因与被上诉人阿力木·艾海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8日,上诉人焦华以返还原物的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焦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焦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焦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焦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建忠审判员 董攀审判员 赵艳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荷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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