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莉、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通知书(2021)陕02执恢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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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执恢59号案件名称
王耀莉、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耀莉;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2执恢59号 王耀莉、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耀莉与被执行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铜仲裁决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耀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案件款及利息共计74455.13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经双方多次协商,本院从被执行人同类型案件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中转移74455.13元至申请人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铜仲裁决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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