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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鑫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9执5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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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执57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冉鑫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冉鑫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9执573号之二 移送部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冉鑫,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冉鑫责令退赔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9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冉鑫退赔重庆市南川区隆顺林木有限责任公司(原重庆市南川区林产公司)425182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冉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冉鑫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有部分存款,扣划了被执行人冉鑫750元并兑付给受害人;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冉鑫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冉鑫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本院到被执行人冉鑫户籍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冉鑫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移送部门。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4251827.5元,执行到位标的75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冉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9执5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新审  判  员    周  峰审  判  员    张信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鑫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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