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海、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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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790号案件名称
王林海、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林海;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昊鼎河北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790号原告:王林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茜,系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系辽宁峰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昊鼎河北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王林海与被告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被告昊鼎河北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林海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海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王林海已预交),由原告王林海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晨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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