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佳盛防水面料有限公司、陈利峰等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9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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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执985号之二案件名称
海盐佳盛防水面料有限公司、陈利峰等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海盐佳盛防水面料有限公司;陈利峰;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9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盐佳盛防水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81号新桥花苑5幢8号底楼。 被执行人:陈利峰,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落塘社区秦山大道西侧。 申请执行人海盐佳盛防水面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陈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陈利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佳盛防水面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126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陈利峰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陈利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关闭,无银行存款、房产等登记等信息。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车辆两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利峰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利峰配偶刘梦瑶名下车牌号为×××车辆一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2021年6月17日、7月1日、8月20日、9月10日、9月13日、9月14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利峰银行存款合计26524.01元。2021年6月11日,本院强制提取了被执行人陈利峰的公积金14909.88元。2021年9月7日,本院强制提取了被执行人陈利峰的保险退保金74352.8元。优先支付本案执行费459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了111196.69元。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11196.6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陈利峰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的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陈利峰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海盐佳盛防水面料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盐安镁制衣有限公司、陈利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24执9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姜达明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沈瑜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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