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爱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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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932号案件名称
方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爱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方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爱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喜洋,任董事长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19141058A。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王爱平,女,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爱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方城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22日依法作出的(2019)豫1322民初278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97673元和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元和执行费13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20年4月13日依据方城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22日依法作出的(2019)豫1322民初2780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为97673元和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元和执行费1382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豫1322执854号案件,该案已经于2020年7月27日裁定终本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现申请人又依据同一执行依据同一事实理由于2021年3月25日再次立案执行,明显属于重复立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东文审 判 员 贾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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