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田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329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32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田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田雷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3295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邱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春,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元,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雷,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田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鸿莹人民陪审员  刘春生人民陪审员  孙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晓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