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谭博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3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378号案件名称
赵静、谭博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静;谭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古塔区。被执行人:谭博,男,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静与被执行人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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