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更新、段现武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9执恢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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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恢473号案件名称
郭更新、段现武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更新;段现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9执恢473号郭更新、段现武:郭更新与段现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豫0329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段现武应支付郭更新劳务费5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郭更新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5月28日,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因段现武银行账户有存款,于2021年8月12日恢复执行,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将段现武银行账户内5275元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执行费50元已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郭更新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段现武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伊川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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