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壮壮、安四军与杭州欧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兵0302民初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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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302民初232号案件名称
赵壮壮、安四军与杭州欧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壮壮;安四军;杭州欧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凤伟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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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兵0302民初232号原告:赵壮壮,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巴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咪,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四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咪,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欧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工业区裕丰路5号1栋303室。法定代表人:程叶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鼎屹,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凤伟,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赵壮壮、安四军与被告杭州欧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公司)、第三人李凤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后,被告欧尚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我院寄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裁定被告欧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原告赵壮壮、安四军不服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2021年6月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兵03民辖4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壮壮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咪、被告欧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鼎屹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凤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壮壮、安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中合同价款177000元,运费36850元、安装费200000元、电费损失26820元,合计4406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OS-10路广告屏新款机器刷卡+扫码功能,单价1680元/台,共100台,合计价款168000元;购买充点卡5000张,单价1.7元/张,合计价款8500元;购买充电流程说明1000张,单价2元/张,合计价款500元(协商价)。同年12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该设备的安装承包合同,约定在新疆图木舒克市、巴楚县××,安装单价2000元/套,合计价款200000元。上述设备安装后,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现上线慢、信号不稳定、后台账本出错、系统错乱等问题。2019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3-5个工作日内派人去现场解决设备问题,并于同年8月底前全部解决。但被告并未遵守约定,拒不解决设备质量问题,使原告购买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原告无法继续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不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应拆除设备、赔偿用电户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欧尚公司辩称,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的产品存在缺陷,且被告同系列产品的质检项目均符合要求。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该产品为刷卡和扫码功能,并有投币功能。随着2G网络的淘汰,线上刷卡功能因新疆网络波动大,数据上传云端会有延迟,同时原告不愿支付流量费,致使被告的合作团队于2020年5月解散。为更好提供服务,被告曾建议原告更换系统,但其不愿支付通讯模块更换费,以及往返新疆的差旅费,致使线上刷卡功能暂停使用,但设备线下刷卡以及投币功能均可使用,且合同还约定验收期为货到后10天,验收期过视为产品合格。因被告产品没有缺陷,亦过检验期,被告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合同价款、运费、安装费,另用户用电充值均由原告提取,此款项并未经过被告账户,如原告未收到款项,充电桩不会供电,故原告也不可能存在任何电费损失。第三人李凤伟既未作出陈述,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赵壮壮、安四军提交的证据1.杭州欧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份、收款凭证一份、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一份,用以证明2018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提供OS—10路广告屏新款机器刷卡+扫码功能设备、充电卡以及充电流程操作说明,并保证货物的品质要求,产品整机保修一年,主板两年免费换新,其他配件保修一年,保修期内正常维修,过保有偿维修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0000元,又于合同签订后,如约履行了173850元付款义务的事实。被告欧尚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但对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其认为原告并未履行购销合同中“乙方附加条件如下”第2条的约定,且该附件约定有10天的到货验收期,合同约定保修期内正常维修是指以成本有偿维修,过保有偿维修是指以市场价有偿维修,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运费36850元,但其主张的定金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够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2.充电桩安装承包合同一份、安装款收据九份,用以证明2018年12月,原告为安装充电桩与第三人签订安装承包合同,支付充电桩安装费200000元的事实。被告欧尚公司对充电桩安装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安装款收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合同约定的安装设备是被告提供的产品,也无法证明第三人收到的是该合同项下的款项,且安装费用远远高于市场价。本院认为,第三人李凤伟未到庭,该组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安装费高于产品价格,亦有悖于常理,故本院不予确认。3.杭州欧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9年7月1日回函,认可原告作为客户反馈的问题,并表示设备上线慢的问题解决不了,其承诺向原告增加附加设备,免费提供换新主板,但却未能如约履行的事实。被告欧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产品有侵权意义上的缺陷,且问题已基本解决。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够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4.运营商管理平台截图四份、原告安四军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程叶君通话记录截图一份、被告法定代表人程叶君与其公司销售人员短信截图一份、原告安四军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程叶君短信聊天记录截图三份、原告安四军与被告技术人员袁小兵微信截图一份、被告业务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原告安四军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程叶君通话录音四份,用以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后台运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其承认产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无法解决的事实。被告欧尚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其运营商管理平台可自行测试,被告的产品只是运行延迟,并非不能使用。本院认为,本组证据能够与上述证据3相互印证本案部分待证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5.“退款记录”一份,用以证明因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向购买充电卡的用户退款26820元的事实。被告欧尚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其认为该款是原告的预收款,未充电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损失,且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是使用被告产品导致的退费。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直接证实退费行为已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且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欧尚公司提交的证据:1.杭州欧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以及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事实。原告赵壮壮、安四军认可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检测报告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同系列产品质量合格的事实。原告赵壮壮、安四军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其认为被告检测的产品型号并非原告购买的产品。本院认为,该报告仅是对被告提供同型号样品的检测,不能证实其向原告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与否,故本院不予确认。3.平台公告三份,用以证明微信公众号推送过升级公告的事实。原告赵壮壮、安四军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其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关联,且距原告收到的产品已有一年之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购销合同签订于2018年11月20日,被告承诺解决设备问题的期限为2019年8月底,被告于2020年5月发布新模块更换通知,与本案产品责任并无直接关联,故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欧尚公司向原告赵壮壮、安四军提供OS-10路广告屏新款机器刷卡+扫码功能100台,价款168000元;充点卡5000张,价款8500元;充电流程说明1000张,价款500元。合同还约定,交货方式为物流或者快递,前期支付20000元定金,剩余货款款到发货;被告欧尚公司保证货物的品质要求,整机保修1年,主板2年免费换新,其他配件保修1年,保修期内正常维修,过保有偿维修;模块流量费,第一年使用免费,第二年被告欧尚公司每年每台收取35元费用;原告赵壮壮、安四军自行提供物流,被告欧尚公司配合物流包装。另,合同附加条件附件2还约定,货物送到后,原告赵壮壮、安四军应在10天内对产品内外观尺寸及质量性能检验,如逾期视产品合格;货物送达后10天内有质量问题,被告欧尚公司提供免费的退换货服务。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赵壮壮、安四军依约履行了交付20000元定金及173850元货款的义务。上述设备安装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运营商管理平台错误等问题。经原告安四军多次反映,被告欧尚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回函:客户反馈问题1.设备上线慢,有时重启20多分钟才上线;2.设备信号不稳定,设备突然离线;3.后台数据不能及时同步,设置成2元1次,客户充不满,设置成3元1次,客户用不完,但是又没有退费;4.后台账单数据老是出问题,消费金额与充值金额对不上帐;5.设备系统突然错乱,设置成4元1次,电车负载,刷卡只有120分钟。欧尚处理问题1.目前更换4G移动和电信物联网,更换天线方法测试减少设备掉线率;2.上述问题1解决不了,新增线下刷卡充值,配合线上一起使用,先给一台充值机试用;3.账户问题目前尽量设置2元起步,减少客户投诉率,尽快7月把账单更新完成;4.更新卡的账单显示功能显示为刷卡立马预扣费,后续有返还则继续发送订单消息,没有订单返还,则默认消费完成;5.关于设备检查功率出现异常状态,需要更换程序,如果客户没有插入充电器或者检查过程出现异常,则需要更换程序,把取得最大值改成150分钟。解决方式:在2019年8月底前全部很好解决以上问题同时解决问题如下1.后期增加设备的辅助设备,如充值机、卡、免费提供主板免费换新;2.售后问题在工作日12小时内得到完善处理;3.在保质期内设备和软件有问题或故障率超出20%,新疆公司必须配合我们找出问题,如果是设备或者软件问题,新疆公司提出后,3-5个工作日公司派人去现场解决(断电、信号不好、人为因素破坏、地震、微信系统崩溃,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告欧尚公司对原告安四军反馈的问题回复后,并未履行其承诺。2020年6月29日,被告欧尚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叶君与原告安四军通过电话沟通,表示原告安四军之前反馈的问题解决不了,因现使用4G网络,设备主板、系统均需更换。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赵壮壮、安四军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的侵权之诉。产品责任是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原告赵壮壮、安四军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购设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害,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应为合同纠纷。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壮壮、安四军与被告欧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欧尚公司对原告安四军反馈问题的回复,以及被告欧尚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叶君与原告安四军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被告欧尚公司向原告赵壮壮、安四军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欧尚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和合同约定,且未按其承诺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赵壮壮、安四军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但原告赵壮壮、安四军要求被告欧尚公司赔偿其运费36850元、安装费200000元、电费损失26820元的诉请,因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欧尚公司提出双方合同约定货物送到后,原告赵壮壮、安四军应在10天内对产品内外观尺寸及质量性能检验,如逾期视产品合格的抗辩,因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性能,在10天内完成质量性能检验不具备可行性,且被告欧尚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性能,已构成违约,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赵壮壮、安四军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欧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壮壮、安四军已付货款177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壮壮、安四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5元,由原告赵壮壮、安四军负担2373元,被告杭州欧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庆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阿布都吉力力·阿吾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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