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董世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725执24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2427号案件名称
刘玉、董世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玉;董世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原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725执2427号刘玉(申请执行人)、董世永(被执行人):刘玉与董世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11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115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将该款转付给刘玉(申请执行人)。至此,刘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豫0725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秀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