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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留、余宏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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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888号
  • 案件名称

    文留、余宏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百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文留;余宏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888号申请执行人:文留,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被执行人:余宏胜,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文留与被执行人余宏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宏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文留支付4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通过线下查询方式对其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余宏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余宏胜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全部未履行。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文留,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法院查控结果无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志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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