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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凯其他案由恢复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曹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428执恢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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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恢71号
  • 案件名称

    曹凯其他案由恢复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曹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曹凯;曹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8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曹某,男。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曹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428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1、由被执行人曹某给付申请执行人41437.93元;2、被执行人曹某承担本案执行费52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有银行存款4317.4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曹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扣划4317.45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4317.45元。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曹某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将被执行人曹某限制高消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王航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德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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