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思宇、王金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3执2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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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2887号案件名称
霍思宇、王金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霍思宇;王金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3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霍思宇,女,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思宇与被执行人王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付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损失,以上共计4,5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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