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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与王红发、王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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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762号
  • 案件名称

    王晓波与王红发、王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晓波;王红发;王海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762号原告:王晓波,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乾,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发,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贾居民。被告:王海伟,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王晓波与被告王红发、王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晓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王晓波负担。审 判 员 薛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雪建书 记 员 薛桂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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