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赵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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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76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赵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赵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38号。法定代表人:尚建新。被执行人:赵刚,男,1962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银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岭市公证处做出的(2019)铁银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无法评估摇号,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79148.54元及利息、相关费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龙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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